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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边某某、楼某某虚开发票案)_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边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辽阳市生态环境局灯塔市生态环境分局工作人员,户籍**,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楼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811980********,汉族,初中文化,沈阳市于洪区小兰嘉源汽配商行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镇**村,现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路**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0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某某、楼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灯塔市鹏捷运输队实际经营者被告人边某某因运输队运输业务对外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公司缺少成本发票,为达到减少利润少交税款的目的,2019年4至5月期间,被告人边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被告人楼某某处按发票价税合计总金额的3.5%支付开票费共计19300元钱,购买了开票方为沈阳炫赫商贸有限公司、受票方为灯塔市鹏捷运输队的6份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6份发票票面金额共计524347.57元钱,税额共计15730.43元钱,价税合计金额共计540078.00元钱。被告人楼某某交代其是通过微信名为“西部小件”(因该人信息不详,目前无法确定该人身份)购买的上述6份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案发后,被告人边某某、楼某某经传唤到案,并对其罪行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税务登记表、非正常户认定表、营业执照、辽宁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收据、微信截图、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关于边某某、楼某某涉嫌虚开发票案的情况说明等;

2.证人董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边某某、楼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边某某、楼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楼某某侵犯了国家对普通发票的管理制度,边某某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从楼某某处购买了凭空填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边某某、楼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边某某、楼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艳芬

检察官助理:曹琳琳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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