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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边某某、王某某贩卖毒品案)_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29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镇**街村委**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18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当日被释放,次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王某某,曾用名王某乙,男,1989年7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29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现住**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当日被释放,次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某某、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被告人边某某到盘州市送毒品麻古样品贩卖给他人的情况下,邀请其朋友马某某驾驶其所有的云A3****牌黑色大众朗逸轿车送被告人边某某从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至贵州省盘州市红果街道红沙小区老丁宣威牛肉馆门口,边某某将外用保鲜膜、内用卫生纸包裹的5颗麻古(净重0.48克)贩卖给杨某某,并收取杨某某500元现金,从中获利300元,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后经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检材1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6月12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边某某在盘州市**镇**学校旁边将用塑料油纸包裹的7颗麻古(净重0.66克)贩卖给杨某某。后经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检材1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1.14克、手机1部、轿车一辆;2.书证:毒品收据、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马某某、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边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六)公(司)鉴(化)字【2020】345、347号理化检验报告;6.现场勘验笔录、接受证据清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封存笔录、毒品嫌疑物开封、取样、封装及称量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边某某、王某某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边某某对两次贩卖毒品麻古嫌疑物的辨认、对毒资的辨认、对自己手机的辨认、对两次毒品开封、称量、取样、封装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侦查机关对边某某、王某某、马某某人身检查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边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二次,共1.14克;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边某某系到盘州市送麻古嫌疑物样品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车辆运输麻古嫌疑物,与边某某系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贩卖毒品0.48克,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边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宽处理;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那志伟

                                               检察官助理 王丽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散卷若干。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涉案款物随案移送至盘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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