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乡**村,村民。2019年7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渭南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临渭分局逮捕,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被告人边**,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渭南市临渭区**镇**村,村民。2018年4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8月11日被依法逮捕,2019年6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临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边**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岳**(另案处理)得知朱**驾驶陕EE****别克君越汽车在渭南市车管所准备办理过户手续时,即驾车窜至渭南市车管所门口,打电话纠集黄**、边**等人四到现场后,在岳**指使下被告人黄**、边**等四人以持刀威胁方式,在车管所门前强行将朱**从别克汽车内拽出,取得汽车后驾车逃离现场,行驶至在大荔县下寨镇张家岳**家中将车交给岳**。被告人黄**、边**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边**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边**、黄**提起公诉,量刑时,请对边**适用《刑法》第七十条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田新娟
附注:
1.被告人现边**、黄**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 黄**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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