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51988********,汉族,初中文化,职业,住上海市松江区**镇**路**弄**公寓**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3日由东明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月29日由东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边某某于2020年1月份在柏某某(另案处理)的招募下,分别在东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东明县某某鞋业销售店、东明县某某服装、东明县某某鞋店,在河南省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长垣市某某服装加工有限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并在中国农业银行东明支行申请并取得东明县某某鞋业销售店、东明县某某鞋店对公银行账户,后以2500元的价格将以上营业执照及对公银行账户卖给张某某(另案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注册信息查询单等;2.东明县公安局所作的检查、辨认笔录;3.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4.证人柏某某、吴某某证言;5.被告人边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出售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边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坤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边某某现被羁押在东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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