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二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边XX,男性,1998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981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住河南省封丘县应举镇XX村XXX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6月11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24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XX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边太航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郭XX的近亲属郭X卿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07时15分许,被告人边XX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豫GE6E7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219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封丘县王村乡“豫丰木业”门口南24米处,与同方向在前的被害人郭X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郭XX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封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边XX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封丘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郭子召之损伤属重伤二级。
肇事后,被告人边XX主动向封丘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边XX的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诊断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人及车辆查询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赵XX、边X光、徐X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边XX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封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意见,新乡市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等。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边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边XX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肇事后,边XX投案自首,对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郜时军
检察官助理:张海晨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边XX现羁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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