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宁检二部刑诉〔2019〕29号
被告人边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6197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现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户籍地为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乡**村**组)。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5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边某某于2018年5月通过办证的小广告联系办假证人员,边某某提供其本人照片,伪造了一本证件号为2310261972********、姓名为边某某的C1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5月7日21时许,被告人边某某携带该伪造的驾驶证,驾驶车牌为鲁E****7的比亚迪牌小汽车沿11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天津市宁河区潘庄镇白庙村口处,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交警支队潘庄大队民警查获。
案发后,被告人边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驾驶证物证。
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情况说明、证明文件等书证。
3、证人冯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伪造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鹏
2019年6月26日
附:
1.被告人边某某现在居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
3.扣押的物品随案移送。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