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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边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身份证编号:220223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长春市南关区******小区**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由长春市人民检察院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边某某于2019年9月7日1时许,饮酒后驾驶吉A****7号标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南关区天伦中央广场A3栋西侧无名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永春小区副食综合楼门前时,被夜巡的民警查获。经鉴定:边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2.46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证人张某某证言;

(三)书证: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信息网查询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呼气式酒精浓度检测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书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纪晓辉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边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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