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边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22725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华亭市,现住华亭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华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华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5时05分许,被告人边某某酒后驾驶甘LE****号小型轿车沿华亭市东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华亭市西关十字右转弯处,与沙某某驾驶的甘L0****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后又与任某某驾驶的甘L8****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边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甘肃科诚司法物证鉴定所甘科诚[2019]法毒鉴字第0376号法医鉴定报告书鉴定,边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168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沙某某、任某某、黄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庞某某、马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边某某的供述;4、事故现场图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甘肃科诚司法物证鉴定检验报告书;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并连续和两辆车辆相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边某某认罪认罚,对被撞车辆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撞车辆司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边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巧梅
检察官助理:段朋江
2020年7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华亭市**小区**号楼**单元**室。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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