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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边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边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1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乡**村**街**号**户)。2012年6月17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太原市交通警察支队万柏林二大队决定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一千元。2020年3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4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0日20时23分许,被告人边某某酒后驾驶鲁D****R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在太原市万柏林区从西铭小院行驶到门口附近时发现民警在西铭路设卡查酒驾就将车倒回院内,经对被告人边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21.7mg/100ml;经对被告人边某某抽取血样进行酒精检测,结果为:112.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查获经过、现场照片;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边某某的讯问笔录等;3.鉴定意见:对被告人边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的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国菡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边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34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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