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 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小区**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2月7日被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边某某酒后驾驶苏C2****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铜山区何桥镇岗叉楼村梅花山庄饭店行驶至何桥镇医院家属院,后因与其前妻发生纠纷被处警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边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69.9mg/100ml血。
被告人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边某某于2020年10月30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检验报告;
5.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祥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边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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