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二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边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司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讷河市,住扎兰屯市**办** 旅店,因侮辱他人于2018年1月17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兴华派出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兰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边某某酒后驾驶黑B*****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扎兰屯市南出口北侧附近路段时,被扎兰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2.91mg/100ml。
被告人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等;
2.被告人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大鸣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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