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边某某危险驾驶案)_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二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边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司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讷河市,住扎兰屯市**** 旅店,因侮辱他人于2018年1月17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兴华派出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兰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边某某酒后驾驶黑B*****号小型轿车行驶扎兰屯市南出口北侧附近路段时,被扎兰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2.91mg/100ml

被告人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等;

2.被告人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大鸣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