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江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沿江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边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28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滨市通河县**镇**街**委**组,住黑龙江省通河县**镇**小区**单元**室,2016年8月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黑龙江省清河林区基层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9日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清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黑龙江省通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业地区公安局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16时7分被告人边某某违反道路安全法
的规定,饮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黑L****7开瑞牌轻型普通货车,沿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局西北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北河检查站时,被黑龙江省林业地区公安局清河分局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结果为108mg/100ml。交警将边某某带至清河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备检,经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检验鉴定,边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3.02mg/100ml。被告人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查获经过、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边某某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现实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刑事判决书、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认罪认罚承诺书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边某某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边某某提取血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 ,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处罚。被告人边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沿江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丹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通河县**镇**小区**单元**室;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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