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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边某某危险驾驶案)_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边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7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决定,2019年7月24日被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8日延长羁押期限至2019年8月1日,于2019年7月29日被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边某某醉酒后驾驶力陽牌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鄂伦春自治旗吉文镇中央街川府火锅店门前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由佟某某驾驶的大阳牌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剐蹭,造成边某某右侧锁骨骨折、佟某某外表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2019年6月26日21时40分,办案民警将边某某带至吉文镇中心卫生院进行血液样本提取。2019年6月30日,边某某与佟某某达成和解,互不追究责任。2019年7月1日,经黑龙江安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57.75mg/100ml。

另查明:2015年12月2日,被告人边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边某某因再犯危险驾驶罪,被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醉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边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案发时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200ml/100mg,且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边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魏宏斌

                                               检察官助理 孟庆丽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边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现住址同上,联系电话:1520470****/15540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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