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乃检公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边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422311973******,藏族,初中,群众,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系山南市**养护段合同制工人,出生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贡嘎县,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隆子县**镇,住山南市乃东区**小区**栋。因本案,于2020年4月24日经乃东区公安局决定,被隆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本案,2020年7月22日经乃东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当日由隆子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边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藏CC****的小型普通客车在乃东区辖区内行驶,当车辆行驶至乃东区人民政府斜对面时,因醉酒不适停车休息,于次日因涉嫌酒后驾驶被乃东区公安局民警查获。乃东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将被告人边某某带至山南市乃东区华康医院抽取血液样本,并将血液样本送至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边某某血液中含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30.61mg/100ml。
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边某某经传唤后主动到乃东区公安局配合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查询信息、驾驶人查询信息;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边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边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席淑姣
检察官助理:白玛康珠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中,联系方式17708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