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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边某某危险驾驶案)_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检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边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251990********,藏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萨迦县,本市达孜县**乡**村**组,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7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22时35分许,被告人边某某饮酒后驾驶藏“A*****”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教育城318线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拉林高速检查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进行两次呼气式酒精检测,第一次为617.9mg/100ml,第二次为558.2mg/100ml。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1.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主要证实本案被告人于2019年12月25日22时35分被告人边某某驾驶藏A*****小型普通客车,沿拉萨市教育城318线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拉林高速检查站入口时,因涉嫌酒后驾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的经过;身份信息、驾驶证主要证实:本案被告人边某某已年满十八周岁,具有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呼吸式酒精检测表证实对被告人进行两次呼吸式酒精检测第一次为617.9mg/100ml、第二次为558.2mg/100ml,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证实2020年3月4日拉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决定吊销被告人机动车驾驶证的事实);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的供述主要证实2019年12月25日晚上在本市色拉路啤酒厂附近茶馆内喝酒驾车前往达孜过程中在蔡公堂高速入口处被交警查获的经过。)3、鉴定意见(主要证实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边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1.39mg/100ml。)4、现场指认笔录(主要证实2020年1月2日16时30分被告人边某某指认本市色拉路啤酒厂旁边的牧人姑娘茶馆为其当时喝酒的场所,拉萨啤酒罐装为其喝酒的品种);5、视听资料(主要证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过程的合法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边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至7000元,同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旦增宗吉

                                检察官助理:扎西拉宗

(院印)

2020年5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本市本市达孜县**乡**村**组

2.卷宗两册、证据目录、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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