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平检一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边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21997********,汉族,大学本科,无业,住本溪市平山区**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2日被本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边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辽E****2号大众牌轿车由本溪市平山区红十字会医院驶往转山方向,行驶至本溪市平山区解放南路红十字会医院路口时被值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9.9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边某某被审查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材料;
2.证人王某某、于某某、闫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2020)第378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边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据开示请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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