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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边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边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4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448号,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9日21时28分许,被告人边某某驾驶冀******小型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京广线任丘河间交界162KM+48M处,与王成义停放在路边的冀******冀*****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车损坏、边某某受伤。经任丘市交警大队认定:边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边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17.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责任认定书、户籍信息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慧

                                                                  检察官助理:崔富华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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