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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边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刑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926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乡**村,现住该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肃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5日被肃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肃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2月16日14时30分许,边某某驾驶冀******小型轿车沿原河龙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原河龙线30公里处,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查扣,后带其到县医院抽血,送沧州市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经鉴定边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1.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2.鉴定意见;3.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章

检察官助理:杨殿勇

(院印)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边某某取保候审居住于肃宁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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