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二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25199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远安县**乡**村**组,住远安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0时45分许,被告人边某某酒后驾驶鄂E*****小型普通客车载朱某某、汪某某在沪蓉高速公路鸦鹊岭收费站出站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驾驶证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霍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血液乙醇含量检测鉴定书、呼出气体酒精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5.呼气及抽血照片等勘验检查材料;6.现场查获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从重处罚。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巧俊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远安县**镇**街**号,联系电话18207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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