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萨检刑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边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423011975********,藏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区,住西藏日喀则市***区*****号,2005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日喀则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3月26日被萨迦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依法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萨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并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07时15分许,被告人边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藏DG93**小型越野车从**县**镇前往日喀则市,途经**县二级综合检查站时因涉嫌酒驾被查获,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乙醇含量检验鉴定,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7.75 mg/100ml。被告人边某某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有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萨迦县公安二级检查站交通违法行为查获报告、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常住人口详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表、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乙醇含量检验委托书;被告人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乙醇含量检验鉴定文书一份;视听资料有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两个个月,缓期三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萨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索穷
2020年6月29 日
附:
1. 被告人边某某现日喀则市**区**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2. 卷宗材料和证据三册;
3. 检察证据卷一册;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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