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一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边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客运分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乡**村**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乡**园**,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边某某于2020年11月7日13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饭店内,酒后无故对被害人某某某实施殴打,经鉴定,被害人某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边某某于案发后被民警传唤到案。2020年11月19日,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害人某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某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书证:接处警记录、和解协议、谅解书等;6.其他证据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酒后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烁
检察官助理:任圆圆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边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81018****;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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