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丰检一部刑诉〔2021〕31号
被告人边某某,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4211995********,小学文化,无业,现住东丰县**镇**村**组。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东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决定逮捕,因疫情原因未执行。
本案由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某某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边某某于2018年8月,在微信上建立两个赌博群,将其工友及朋友李某某、韩某某、张某某等40余人拉入群内,通过“微竞”游戏平台以“填大坑”的方式进行网络赌博;边某某购买钻石用以开设赌博房间,通过收取参赌人员开房费,“烂底”抽红的方式非法获利,其赌资流水达75万余元人民币,从中非法获利2.7万元人民币。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福成
2021年1月22日
附项: 1、移送本案卷宗贰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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