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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边某某开设赌场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旺村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至同年5月份,被告人边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在手机上下载“天地人和”软件并开通权限代理,创建赌博虚拟空间“茶馆”,从上线购买6200元“金豆”用于在“茶馆”中开设房间,拉微信好友进房间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为参赌人员充钱上分,接受玩家投注,上下分退钱,并从中获利310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曹某某、付某某的证言;

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交易记录、聊天记录、到案经过、扣押及返还物品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上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壹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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