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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边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_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诉刑诉〔2019〕611号 

  被告人边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72********,汉族,初中文化,淮安市**有限公司和淮安市**公司法人,暂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小区**室,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小区**号楼**室。曾因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9月28日被涟水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曾因故意损坏财物,于2010年2月12日被江苏省涟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11年3月1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原清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仟元;曾因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和吸毒,于2012年3月27日被涟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合并执行二十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22 至2017年4月9日,淮安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提供砂石欠下高某某货款,经高某某起诉,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决**公司支付高某某货款760360.28元及逾期利息。2017年11月28日,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对**公司存折放在淮安市淮阴区**路**号院内水里构件制品作出财产保全,2017年12月6日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对上述地点水泥构件进行查封。2018年4月至6月,**公司法人代表被告人边某某明知上述水泥构件已被申请保全及查封仍然将其出售,所售货款 388万余元,未用于归还高某某债务,也未交给法院,导致已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被告人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到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新宇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边某某现羁押在淮安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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