昂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昂检刑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边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271994********,藏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昂仁县,现住址:西藏昂仁县**乡**村,2020年10月4日因伤害他人身体行政拘留15日,同年10月16日解除行政拘留立为刑事案件,依法被昂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日,因案情复杂、取证困难于2020年10月19日依法延长羁押期限四天。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昂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由昂仁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昂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边某某与同村的扎某某、格某某(受害人)在亚木乡钦达村朗某某茶馆里喝酒,大概凌晨3时左右,边某某等三人离开茶馆,准备去吃饭,到了亚木乡杰村时扎某某说不要去吃饭了,然后将摩托车掉头准备回亚木乡,此时格某某就下摩托车走路前往钦达村方向,扎某某和被告人边某某就骑着摩托车跟在格某某后面,被告人边某某跟格某某说骑到车上来,格某某推开边某某的手说他不上车,当时刚好格某某的手打到了边某某左胸部,之后扎某某一人骑车回家了,格某某和被告人边某某就走路前往钦达村方向,快到钦达村阿某某家门口时边某某从自己裤子的右后口袋里拿出一把折叠刀,捅了格某某腹部位置,格某某就直接逃跑了。之后被告人边某某骑着摩托车到达亚木乡杰村和达局乡赤纳村中间的工地(****项目部),被告人边某某进入工地内敲门走进一个房间,当时被告人边某某看见同村的次某某(受害人),就坐到次某某床边,跟次某某说让我睡会儿,次某某对被告人边某某说该起床了,于是便起来了,这时被告人边某某再次掏出折叠刀捅了次旺加拉的右腹部,之后被告人边某某跑出房间骑着摩托车离开了现场。经日喀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格某某损伤程度进行鉴定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十级。日喀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次某某损伤程度进行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物证;
3. 被告人边某某的户籍证明;
4. 被害人证言;
5.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 辨认笔录;
7. 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8、 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使被害人格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程度等级为十级,被害人次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昂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洛桑坚增
检察官助理:德吉卓嘎
2021年1月1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日喀则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证人、证据名单;
4.涉案财务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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