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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边某某故意杀人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日喀则市人民检察院


日喀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检刑诉〔2019〕19号

被告人边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291977********,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白朗县**乡**村,捕前住比如县**村**草原(夏季牧场),因故意杀人嫌疑,于2019年9月4日被日喀则市白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经日喀则市白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被白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日喀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10月28日晚23时许被告人边某某酒后回到白朗县**乡**村**户家门口,发现家门紧锁,便在门口喊开门,因家人迟迟未开门,被告人边某某遂与妻子吉某某(被害人)发生口角,争吵过程中被告人边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藏式匕首,分别在妻子吉某某右侧颈部、右侧胸部、剑突下、左侧腹部、右侧肩峰处各捅一刀,随即携带作案工具逃离案发现场,后一直改名生活在那曲市比如县。

经原日喀则地区公安处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入右侧胸部,导致内出血过多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被告人边某某的照片及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2.证人证言有证人尼某某、次某某、丹某某、达某某甲、顿某某、达某某乙、边某某、贡某某、杰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有被告人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有尸体检验鉴定书、物证鉴定书;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有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0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无视国法,以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且逃逸十余年,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普片多

                                                 助理检察员:扎西达娃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日喀则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2

3.检察笔录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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