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边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边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01967********,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住涿州市**小区**号楼**单元**1993年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9年1月7日刑满释放。2003年1月因犯盗窃罪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一万元,2010年7月31日刑满释放。2013年4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2018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11月4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1日被大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边某某至大城县南环路**浴池,趁杨某某洗澡之机,用螺丝刀撬开杨某某更衣室8088号电子锁衣柜,盗窃衣柜内白色苹果XR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人民币2633元。

2019年12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边某某至大城县**洗浴中心,使用螺丝刀将正在洗澡的徐某某使用的更衣室8135号衣柜撬开,盗窃徐某某放在柜里的OPPO R17与华为mate30手机各一部及现金3000余元。在盗窃徐某某衣柜后,边某某利用同样手法,将刘某某的8185号衣柜撬开,盗窃小米NOTE5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OPPO R17手机价值为人民币1033元,被盗华为mate30手机价值为人民币4600元,被盗小米NOTE5手机价值为人民币3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杨某某、徐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价格认定结论书;

4监控视频;

5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

6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边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字娥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边某某现被羁押于大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