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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边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1〕62号

被告人边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51998********,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8日被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处以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8日被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博兴县人民法院处以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于2020年6月29日刑满释放。于2020年10月28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5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边某某到临淄区**镇**村路某某的“众信手机店”,通过破坏卷帘门窗的方式进入店内盗窃现金150元及手机两部。经鉴定手机价值1737元。

2、2020年9月1日中午,被告人边某某到寿光市**街梦幻网吧门口处,盗窃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雅迪牌二轮电动车。经鉴定价值15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害人边某某系累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奎君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边某某现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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