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边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01021983********,藏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住拉萨市****,因涉嫌盗窃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1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
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0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边某某用石头将被害人旦某某停放于本市扎基中路组织部生活区大门路边的白色丰田凯美瑞汽车(车牌号:藏AJ****)的右侧挡风玻璃砸烂,并从副驾驶座前的储物格内盗走被害人旦某某6万元现金,现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旦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窃取了被害人旦某某6万元现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边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五年内又犯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瑞姿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2张、一证通1本、被害人联系单1份、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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