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边某某盗窃案)_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一部刑诉〔2020〕692号

被告人边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411199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镇**村**号,现住绍兴市越城区**街道**小区。因本案于2020年3月2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日,被告人边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中兴南路183号最忆城市酒店房间内,趁被害人詹某某熟睡之际,偷拿其手机,私自登陆被害人詹某某的支付宝,利用事先知晓支付宝密码的便利,以借呗上借款的方式,窃得被害人詹某某人民币10000元,后转至朋友邵某某支付宝账户并套现。

2、同月3日,被告人边某某在上述地点,采用同样方式,窃得被害人詹某某人民币3000元,后转至朋友邵某某支付宝账户并套现。

2020年3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边某某主动至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已退赃并获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谅解书、支付宝转账记录、常住人口信息等;

2、证人邵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边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边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已退赃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边某某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    检察官助理 ***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边某某(联系电话:188*******)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