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三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边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7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天津市静海区**镇**村**排**号。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8月20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补充侦查,同年9月18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猪拱门APP(后更名为掌上鸣猪、Xpig,以下均称“小猪平台”)传销组织以买卖虚拟小猪理财为名,采取“人传人、人推荐人”的方式发展会员,通过推荐人出示二维码获取注册网址,要求参加者向推荐人购买“微分”并在小猪平台内购买虚拟小猪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参加者买入虚拟小猪一段时间后再向小猪平台内人员出售获得增值收益,交易过程消耗数量不等的“微分”。小猪平台内分为高级节点人、中级节点人、初级节点人、会员四个级别。小猪平台按照发展人员的数量及交易量作为级别晋升依据,级别越高获得推广收益的比例越大。推广收益通过兑换虚拟小猪出售的方式变现,从而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小猪平台,骗取财物。现查明,该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至少90余人且层级在3级以上。
2019年4月,被告人边某某经他人推荐加入小猪平台传销组织,成为本市静海区的负责人,级别为高级节点人,承担管理、宣传、培训等职责,并直接及间接发展传销人员至少50余人,对该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到了关键作用。2019年10月左右,小猪平台无法登陆,造成多数参与人投入资金损失。
2019年12月19日,屈某某到公安机关报警。2020年4月15日,民警在静海区静海镇山城会馆停车院内将被告人边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屈某某等人的证言、微信截图等书证、辨认笔录、理化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授课视频等电子证据、被告人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 璇
检察官助理 倪 侃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边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静海区看守所;
2.案卷1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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