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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边某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_河南省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边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25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温县晓会种植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温县,住温县**街道办事处******号。因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某某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17日至2016年5月20日,杨某某在左某某(均已判刑)介绍下,利用温县怀康大鹏种植专业合作社等五家合作社,向贵州铜仁市香威药业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抵扣税款。期间,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边某某受杨某某指使于2016年1月12日设立温县晓会种植专业合作社,并将合作社的银行基本户信息、U盾及密码交给杨某某,用于制造“资金回流”假象,逃避税务稽查。2016年2月22日至2016年2月23日,杨某某、边某某等人以温县晓会种植专业合作社名义向贵州铜仁香威药业有限公司、贵州铜仁华珍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40份、票面金额3992300元,受票公司向税务机关抵扣进项税额518999元。

2020年4月22日,边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工商登记资料、银行账户明细、同案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 杨某某等同案犯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发破案报告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伙同他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边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米守斌

检察官助理:李晓丽

2020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现住温县**街道办事处**村**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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