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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边某某诈骗案)_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一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某某,男生于1976年****日,身份证号码4110811976********,汉族,初中毕业农民,禹州市****村。因赌博,2012年4月19日被禹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寻衅滋事,2012年11月7日被禹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7月25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边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边某某在微信群发布不参加考试能办理驾驶证信息,先后分别骗取被害人高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韩某某人民币6500元、9500元、6000元、11000元,共计3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      4、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  致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中强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各一份;

4、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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