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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边某某赌博、诈骗案,德某某、赤某某赌博案)_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某某,绰号曲水边总,男性,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01241962********,藏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曲水县,住本市曲水县******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8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拉萨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德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1291980********,藏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芒康县,住本市城关区八廓古城加央东路附**号**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1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拉萨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赤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1291973********,藏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芒康县,住本市城关区**小区,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1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拉萨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合同诈骗罪,以被告人德某某、赤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2020年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3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8日,现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边某某、德某某、赤某某事先预谋后,由被告人赤某某出资提供赌资、由被告人边某某、德某某组织人员并抽头渔利,先后在本市西郊联通公司隔壁巷子内的茶楼、太阳岛印象欧罗巴咖啡店、德吉南路呈祥东馆茶楼、东郊天宜藏润大酒店、当热东路泰成饭店对面的茶楼等地组织多人赌博, 期间抽头渔利达到5000元以上、赌资达到50000元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德某某、赤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三人以上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边某某、德某某案发后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次仁桑珠

检察员:箪增锣布

2020年5月6日

附:

    1.三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拉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一证通3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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