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边某某赌博案)_太仆寺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太仆寺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Z44号 

  被告人边某某,女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5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化德县,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号楼**单元**室,因赌博罪,经太仆寺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太仆寺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赌博罪,经太仆寺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太仆寺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仆寺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某某赌博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至7月5日,被告人边某某雇佣老宝(韦某某)在内蒙古太仆寺旗**镇**村**山头上的树林内,搭建帐篷进行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参赌人员超过80余人次,边某某获利1800余元人民币,韦某某获利数百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帐篷、凳子、桌子、背包、钱、驾驶证、银行卡、手机、手电筒等物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催告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太某某、张某甲、武某某、岳某某、陈某某、张某乙、邓某某、安某某、尹某某、陆某某、赵某某等27人证言;4、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文亮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内蒙古太仆寺旗**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38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