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珠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桑检刑检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边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011992********,藏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乡**村**号,捕前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乡**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日喀则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26日经本院决定,由日喀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日喀则市看守所。
本案由桑珠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6月22日延长办案期限15日。同年7月1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边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边某某在其母亲家尿盆里分娩产下一男婴,被告人边某某认为因男婴没有哭声系死婴,于是右手提着装有男婴的尿盆下楼后来到位于**村**号东面的一树林围墙处,并将尿盆里的男婴抛过围墙并用自来水冲洗尿盆上的血迹后返回家中。被告人边某某于2020年3月26日00时10分到日喀则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投案自首。
经日喀则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日公司鉴(尸)字【2020】2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该男婴系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尿盆(棕色塑料) ;脐带;男婴心血;盆内棉签擦拭物等;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网上对比;西藏日喀则市人民医院出具病理诊断图文分析报告;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照片;
3.证人证言:证人巴某甲、巴某乙、旦某某、巴某丙、巴某丁、确某某、尼某某、顿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边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书:西藏日喀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日公司鉴(尸)字【2020】22号文件检验鉴定书;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藏公物(物)鉴字【2020】第0135号鉴定书;
6.勘验、检查、指认、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平面图、现场方位图、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未尽到身为母亲应尽的注意义务,疏忽大意致婴儿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边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且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特对被告人边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次 央
检察官助理:罗布拉姆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边某某现羁押于日喀则市看守所;
2.公安案卷贰册、检察卷壹册、视听资料伍张;
3.换押证叁联壹份、被告人边某某居民身份证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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