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边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昌市**乡**村**组**号。2020年9月22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西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边某某因家中葡萄地麻雀多,遂产生使用射钉枪驱赶麻雀想法。2020年7月,被告人边某某在家中使用电焊机将从网上购买的无缝钢管和射钉器进行焊接组装成枪支并放于自家葡萄地内使用。2020年9月3日,西昌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边某某葡萄地内查获疑似枪支一支,家中查获射钉弹若干、铁珠一瓶、无缝钢管两根及电焊机等工具。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边某某制造的疑似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使用电焊机、无缝钢管、射钉器组装成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边某某接到办案单位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扣押的作案工具应予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映萍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边某某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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