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1201号
被告人边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11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经营户,住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4日被诸暨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早上,被告人边某甲驾驶浙DN****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诸暨市**镇**村出发驶往**村方向。07时20分许,途经诸暨市**线**镇**村地方时,与同向前方行驶的边某乙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边某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边某甲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经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边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边某乙无责任。
经诸暨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边某乙符合重型颅脑损伤、呼吸心跳骤停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发还凭证,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案登记表,警情卷宗,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车辆保险单,电动车备案登记查询,通话、上网、短信记录详单,呼气酒精测试单,门诊病历,死亡证明书,火化证明书,居民身份信息,被害人家庭情况登记表,无违法记录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边某丙的证言,查获经过;
3.被告人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浙江腾欣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车辆鉴定报告,诸暨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事故现场图;
6.试听资料:道路监控视频及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甲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边某甲犯罪后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边某甲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边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边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516752***;
2.移送公安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5.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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