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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边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边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11970********,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路**号楼**单元**室,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路**号楼**单元**室,保定市满城区**局科员。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20时33分许,被告人边某甲醉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的黑色轩逸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七一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郝庄新区与七一路交叉口处时,被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干警查获。后依法对被告人边某甲进行血液酒精鉴定检测。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对边某甲抽血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4.2毫克/100毫升。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边某甲供述,证人边某乙证言、现场笔录、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边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边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轶彬

2020年7月3日

附:1、被告人边某甲取保候审;

2、卷宗叁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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