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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边某甲挪用公款案)_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边某甲,男,生于1989年**月**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228231989********,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华池县**乡,现住华池县**乡**村**组**号,农民,华池县**乡**村原主任、扶贫互助社会计,原中共党员。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池县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边某甲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2月至2013年12月,边某甲在担任华池县**乡**村副主任、兼任该村扶贫协会互助社会计期间,以边某乙、梅某某、刘某某名义,伪造三人的借款合同、约据、审批表等材料,挪用扶贫资金6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2014年1月至2015年期间,边某甲将收回的互助社扶贫借款利息18558.75元挪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

1.2013年6月28日,边某甲以梅某某、边某乙发展养殖的名义,伪造华池县利用**银行开展信贷合作扶持农户发展产业项目借款合同书、借款互助联保协议、借款审批表,骗取华池县**乡**村互助社扶贫借款4万元,用于个人住宅附属工程的开支。

2.2013年7月3日,边某甲以刘某某发展养殖的名义,伪造华池县利用**银行开展信贷合作扶持农户发展产业项目借款合同书、借款互助联保协议、借款审批表,骗取华池县**乡**村互助社扶贫借款2万元,用于个人支出。

3.2014年1月至2015年,边某甲担任华池县**乡**村村主任、兼任该村扶贫协会互助社会计期间,向农户回收扶贫借款过程中,将收回的18558.75元借款利息未上解华池县扶贫办,私自截留挪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

2020年6月1日,边某甲交回挪用的互助资金15000元。

总上,边某甲挪用扶贫资金6万元,挪用回收扶贫借款利息18558.75元用于个人支出,挪用公款数额78558.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和政治面貌证明、华池县**乡委员会证明、华池县互助资金管理办法、借款约据、转账支票、存取款凭证、账户交易明细华池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账户明细、还款凭证、甘肃银行存款单;

2.证人艾某某、梅某某、边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边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甲在担任华池县**乡**村副主任、主任和**村扶贫协会互助社会计期间,利用协助人民政府管理互助资金、回收借款的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边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保宏

检察官助理:吴玲玲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边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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