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龙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边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79********,汉族,高中毕业,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镇**街**号,因涉嫌虚假诉讼,于2019年11月2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8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某甲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边某甲与田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由被告人边某甲向田某某虚签订假借款人民币一百万元合同,并以被告人边某甲名下有纠纷的**小区**栋**单元**复式房为抵债,后田某某以该借款合同被告人边某甲未履行为名向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使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开庭审理后作出裁判文书并对房产**小区**栋**单元**复式房立案执行,妨害司法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田某某、边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甲与他人恶意串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边某甲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两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皇甫忠
2020年7月24日
附:1、被告人边某甲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2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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