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诉刑诉〔2019〕142号
被告人边爱东,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镇**村**社**号,2018年10月2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临洮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2019年1月23日因涉嫌强奸罪被临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日被临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建强,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家住临洮县**镇**村**社**号,2019年1月23日因涉嫌强奸罪被临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日被临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爱东、朱建强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日、2019年7月14日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9日凌晨0时54分许,被害人马某某酒后到位于临洮县洮阳镇线市街被告人边爱东经营的半岛咖啡内寻找其男友张某某,后与张某某、徐某某、被告人边爱东、朱建强一起喝酒,2时14分朱建强送张某某离开半岛咖啡,徐某某、边爱东与马某某继续喝酒,3时许徐某某离开包厢,3时08分朱建强返回半岛咖啡与徐某某进入包厢看见边爱东与马某某正在发生性关系,随后徐某某离开半岛咖啡,朱建强拉上卷闸门并进入包厢,后朱建强与边爱东强迫马某某多次与二被告人发生性关系,5时许边爱东穿上衣准备离开,5时02分朱建强关掉半岛咖啡监控,5时08分马某某拨打110未拨出去,11时30分许马某某正在与其朋友胡玉慧打电话时,朱建强到8号地铁找马某某,马某某让胡玉慧报案,胡玉慧报案后民警到8号地铁出警,马某某报称自己被强奸,后朱建强、边爱东找中间人边某甲、边某乙给马某某求情道歉赔偿损失并商量串供撤案,二被告人赔偿马某某8万元,取得马某某的谅解。2019年1月22日朱建强、边爱东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边爱东、朱建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录音数据光盘、监控视频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爱东、朱建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轮奸妇女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一款、三款(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之规定,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边爱东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玉艳
2019年7月16日
附:
1.二被告人现押于临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证人张某某询问笔录1份,被害人马某某询问笔录一份。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涉案手机三部,U盘两个,数据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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