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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边辉放火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边辉,男,197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7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现住址江苏省丰县****。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因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2020年1月3日恢复计算羁押期限;2020年1月3日被丰县公安局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辉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号20时许, 在江苏省丰县**镇**卫生院内,被告人边辉为泄私愤,使用自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医院门诊部一楼东侧杂物间内存放的纸箱、胶片等物品点燃后离开,医院值班人员发现后报警,经扑救后将火扑灭。经清查,房间内存放的胸透片盒、胸片、纸箱等物品均被烧毁,且被告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边辉的供述和辩解;

4.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笔录;

5.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试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边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辉在公共场所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边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边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薇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边辉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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