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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达吉盗窃案)_色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色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色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达吉,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331976********,藏族,文盲,牧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色达县,住四川省色达县****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被四川省色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色达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色达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达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左右,被告人达吉驾驶摩托车来到色达县泥朵镇拉加村和普约村交界处的“拉索”牧场,将被害人切某某放养在此处的10头牦牛以秘密驱赶的方式窃走,并赶至四川与青海两省交界处,将所盗耗牛交给尕某某事先安排来接牛的两名男性(加某某、赛某某)。后被告人达吉从尕某某处以每头4500元的价格收取了共计45000元(肆万伍仟圆整)卖牛款。经鉴定,被盗10头牦牛价值共计人民币55977元(伍万伍仟玖佰柒拾柒圆整

被告人达吉于2020年3月1日在其泥朵乡普约村家中被色达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达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达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5977元(伍万伍仟玖佰柒拾柒圆整),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达吉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色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索南彭措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达吉现在羁押于丹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碟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牦牛已全部发还被害人;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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