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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达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青海省曲麻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青海省曲麻莱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曲麻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达某某,男性,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4211962********,藏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那曲市,住那曲市财政局,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曲麻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麻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2时15分许被告人达某某驾驶藏EZ****腾龙 JTMHUO9J小型越野客车(乘载2人其某某、扎某某)从玉树市出发沿国道215线往西藏那曲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G215线1399KM+700M(清洁线321KM+750M)曲麻莱县不冻泉路段时,因违法占道、超速行驶与从格尔木市出发前往曲麻莱县方向行驶的被害人更某某驾驶的青HN****(乘载被害人松某某、扎某某、知某某、索某某4人)吉利牌JL7152K05小型轿车会车时发生碰撞,造成青HN****小型轿车被害人更某某、被害人松某某、被害人扎某某、被害人知某某、被害人索某某共5人死亡,被告人达某某受伤,乘车人扎某某等2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藏EZ****钥匙。

2书证: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刑事照片、鉴定文书及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达某某)正副本、行驶证(藏EZ****)酷路泽、驾驶证(更某某)正副本。

3证人证言:

     证人周某某、证人张某某、证人其某某、证人常某某、证人王某某、证人李某某、证人桑某某、证人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1从C82013168号真空采血管盛装的血液一份(标示为更某某)中检验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0.5mg/100Ml,从D342907357号真空采血管盛装的血液一份(标示为达某某)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2藏EZ****腾龙牌小型越野客车存在占道行为是发生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被告人达某某与被害人更某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行车记录仪光盘1张、行驶轨迹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达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五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对该事故负同等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犯罪嫌疑人达某某在现场积极救助他人并未逃离现场,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且积极赔偿双方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各被害人家属递交了谅解书。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麻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道军

检察官助理:代西巴毛

2020年7月20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财政局(取保候审)

      2.案卷卷宗两册和电子光盘3张

      3.证人名单

      4.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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