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达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426211994********,藏族,小学文化,拉萨市城关区****有限公司**分公司工作,户籍地巴宜区**乡**村,住址巴宜区**市场**栋,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林芝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林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林芝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8月11日林芝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达某某醉酒驾驶藏******号小型轿车,在林芝市巴宜区**路****门前路段由北向南行驶时,追尾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藏******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达某某驾驶藏******号车驶离事故现场。经林芝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达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不承担责任。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被告人达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71.41mg/100ml。
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达某某赔偿藏******号车所有人张某某3500元;归案后,被告人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制作说明、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乙醇含量检验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协议书等;
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藏公物(理)鉴字[2020]293号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巴宜区****门前路段监控视频、呼气酒精测试视频、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达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2.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建议判处被告人达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峰
检察官助理:郭雪梅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林芝市**市场**栋,联系方式:182****99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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