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达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达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51989********,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本市杨浦区**路**号**中心摊主,户籍在安徽省定远县**镇**村**组**号,暂住本市长宁区**路**号**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4月13日被释放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9时许,本市杨浦区**路**号**中心保安羊某某在对市场内违章设摊进行管理时,见**栋**号摊位违反规定将水产摆放在门口,遂上前踢翻水产,女摊主吴某某与羊某某发生冲突,男摊主被告人达某某见状上前与羊某某扭打在一起,期间达某某用塑料筐砸羊某某,致羊某某倒地受伤。经鉴定:羊某某左肩胛盂前下缘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其外伤性血尿和左肩关节肌腱损伤均构成轻微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羊某某左肩关节损伤符合传导外力间接作用的形成特点,其外伤性血尿符合轻微肾损伤所致。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达某某主动至派出所投案,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羊某某的陈述、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10月2日9时许,**中心保安羊某某在对市场内违章设摊进行管理时,与**栋**号女摊主发生口角,男摊主达某某见状上前与羊某某扭打在一起,期间达某某用塑料筐砸羊某某,致羊某某倒地受伤。

2.证人缪某某、吴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10月2日上午,**中心保安羊某某在对市场内违章设摊进行管理时,踢翻**栋**号摊位放在门口的水产,女摊主吴某某与羊某某发生纠纷,男摊主达某某见状上前与羊某某扭打在一起,期间达某某用塑料筐砸羊某某,致羊某某倒地受伤。

3.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验伤通知书、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照片,证实羊某某左肩胛盂前下缘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其外伤性血尿和左肩关节肌腱损伤均构成轻微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羊某某左肩关节损伤符合传导外力间接作用的形成特点,其外伤性血尿符合轻微肾损伤所致。

4.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中原路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达某某到案情况。

5.被告人达某某到案后的供述、辨认笔录,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达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达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可适用缓刑;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还出现从宽情节(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可进一步降低建议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  群

检察官助理 饶佳倩

2020年8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