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2140号
被告人达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彝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喜德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5日5时许,被害人张某某等人徒步经过东莞市凤岗镇雁田村恒大绿洲花园金桂华府附近大排档门口时,遇见被告人达某某等人,双方打了招呼之后,张某某上前派发香烟给达某某等人,达某某接受香烟的过程中,将香烟掉在地上,张某某认为达某某是故意为之,张某某与达某某发生争吵,过程中达某某从腰部解下皮带抽打张某某的脸部等(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一级),张某某用拳头回击达某某脸部等,双方拳打脚踢进行互殴,随后被在场的人员劝开。达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被告人达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达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致使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达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达某某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奎
2020年8月17日
附:1、被告人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涉案物品,请依法判处。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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