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达某某故意伤害案)_桑珠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桑珠孜区人民检察院

桑珠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桑检刑检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达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011994********,藏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日喀则市桑珠孜区**林**号,逮捕前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林**号。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故意罪被日喀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8日经桑珠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日喀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达某

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晚20时许,被告人达某某与被害人普某某在本市桑珠孜区**路**居民房门前因琐事发生争执并打架,随后被告人达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刀子向被害人普某某的左侧腹部、左大腿及臀部捅伤,导致被害人普某某受伤。事后被告人达某某积极向被害人普某某进行了赔礼道歉,并支付了220166元人民币的医药费及误工补贴。

经西藏日喀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普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十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把刀子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作案工具照片、现场指认照片、伤情照片、被害人普某某入院出院记录及体检报告单复印件、情况说明、谅解书、证明、申请;

2、证人证言:证人明某某、巴某某、拉某某、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普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1.西藏日喀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日公司鉴(伤)字【2020】6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2.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藏公物(物)鉴字【2020】0247号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十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在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并按照伤残等级增加相应刑罚量。被告人达某某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现被告人达某某与被害人普某某已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达某某已得到被害人普某某的谅解,且被告人达某某系初犯、偶犯,建议对被告人达某某在3年至3年零2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格珍

助理检察员:罗布拉姆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达某某现羁押在日喀则市看守所;

2、公安卷1册2卷,检察卷1册;

3、换押证三联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