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仲检刑检刑诉〔2018〕1号
被告人达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331999********,藏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仲巴县,住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仲巴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经仲巴县检察院批准/决定,于2018年1月24日被仲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达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331999********,民族:藏族,文化程度:半文盲,政治面貌:群众,职业:务牧,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仲巴县,现住址:西藏仲巴县**乡**村。被告人达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月24日被仲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2月6日17时经我院批准逮捕,同年2月7日被仲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无前科,现羁押于日喀则市看守所,未患有影响羁押的严重疾病。
本案由仲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被告人达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4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4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5日凌晨2时许在**镇**茶馆里被告人达某某和被害人索某某喝酒时碰到,便两人一起喝了酒,凌晨3时许(具体时间记不清楚),被告人达某某和被害人索某某一起到**朗玛厅内喝酒,喝完酒后被害人索某某结了账,结账时被告人达某某发现被害人索某某钱包内有很多钱,凌晨4时许(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两人又一起来到了**镇**朗玛厅,在该朗玛厅内两人又喝了酒,过了一会儿被害人索某某在该朗玛厅的沙发上睡着了,因被告人达某某肚子饿,身上既没有钱,此时想起了被害人索某某有很多钱,于是趁被害人索某某睡着之际,坐在旁边用右手从自己的身后摸至被害人索某某左衣兜内盗走了装有现金的红色折叠式钱包,从钱包内拿出100元,结了酒钱22元,被告人达某某在朗玛厅外面从该钱包内掏出所有现金后,将钱包仍在对面停放的手扶拖拉机车厢内,并用该车厢内的一块布把钱包掩藏了起来,此后回到了金某某家(被告人奶奶)里给了宗某某50元。经核实被告人达某某盗走的钱包内共有4000(肆仟)元整,其中酒钱结了22元、给了宗某某50元(已还给被害人)外,其余3928(叁仟玖佰贰拾捌)元已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被告人达某某的户籍证明信一份;
(2)仲巴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达某某归案情况说明一份;
(3)现场照9张。
2.物证:
赃物:一个钱包。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达某某供述两份。
4.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索某某的陈述一份。
5.证人证言
(1)证人金某某的证人证言;
(2)证人巴某某的证人证言。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平面示意图2张;
(2)辨认笔录4份、辨认照4张;
(3)现场指认照5张;
(4)提取笔录1份、提取照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仲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 布
巴桑国吉
2018年5月2日
附:
被告人达某某现羁押于日喀则市看守所。
本案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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